如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给该员工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员工每工作满1年则需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倘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但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的话,则属违反法律法规之行为,理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样地,赔付金额应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1年便需支付其2个月的工资额度;然而若是劳动者本人决定不再与用人单位续约,若未能找到合适理由,比如认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薪酬或其他条件较原先有所降低这样的话,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的。